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不得違規貸款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該《方案》表示,要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明確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
《方案》表示,要建立市場主體退出預警機制。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要求。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
什么是僵尸企業?
僵尸企業是指喪失自我發展能力,必須依賴非市場因素即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來維持生存的企業。盡管這些企業不產生效益,卻依然占有土地、資本、勞動力等要素資源,嚴重妨礙了新技術、新產業等新動能的成長。
僵尸企業不同于因問題資產陷入困境的問題企業,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業的特點是“吸血”的長期性、依賴性,而放棄對僵尸企業的救助,社會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綁架勒索性的特征。2013年6月溫州一停產16年的“僵尸企業”達成債務和解。
僵尸企業對社會有哪些危害?
1.浪費社會資源。“僵尸企業”需要銀行和政府財政不斷輸血,大量土地、資金、原材料、勞動力等社會資源被無效占用,造成生產要素配置扭曲,社會資源整體利用效率降低。
2.擾亂市場秩序。“僵尸企業”搶占了其他健康企業的資源與機會,缺失主動創新、提高效率的動力,還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破壞了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和公平競爭的環境。
3.脫離資產監管。“僵尸企業”長期脫離監管機構的監管,資產質量差,經常出現產權歸屬不清、管理混亂的問題,資產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無從落實。
4.損害職工權益。“僵尸企業”失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拖欠職工工資、社保情況嚴重,職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職工隊伍穩定。
5.形成金融風險。“僵尸企業”不具備償貸能力,也沒有足夠的資產償還貸款,造成銀行不良貸款高速增加,甚至可能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僵尸企業”問題很難在宏觀指標中非常迅速地直接體現。由于銀行為降低其不良貸款率而不斷向企業續貸輸血,僵尸企業問題在銀行財務報表中不會很快體現。
根據財政部有關數據,2015年國企利潤同比下降6.7%,而財務費用(主要是債務利息支出)卻超過利潤增長,增長10.2%。尤其是一些地方國企,利潤下滑,造成償債能力不斷下降、對債務融資的依賴性不斷增加。
2015年地方國企利潤同比下降9.1%,財務費用達到10%。同時,也有一些國企承擔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本身不適合以盈利為目的,需要財政的支持。
還有一些國企承擔了地方融資平臺的職能,具有臨時性的融資目的。一旦“僵尸企業”蔓延,隱藏的金融風險將被釋放,這會對市場結構調整造成阻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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