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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閥商務網 政策法規】《北京市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項目 實施暫行辦法》印發,要求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
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以“城帶村”“鎮帶村”“聯村”“單村”建設等方式因地制宜落實任務。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本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扎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提高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能力,改善人居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農村的新、改、擴建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其建設內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等設施。
第三條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水務部門負責加強對各區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行業指導,加強行業管理。
第五條 按照“因地制宜、社會參與”的原則,污水處理廠站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開展建設,污水收集管線和再生水利用管線由區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條在農村地區,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建設:
“城帶村”建設方式。
“鎮帶村”建設方式。
“聯村”建設方式。
“單村”建設方式。
第七條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具體技術要求和方法,按照《村莊生活污水收集與處理技術規程》(DB11T-1495-2017)執行,加強方案論證,充分參考專家和各方意見。
第八條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應尊重農民意愿,以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突出分類指導和用生態方法解決生態問題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投入節約、維護簡便、節能低耗、運行可靠”的原則,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站的建設規模,污水產生量波動較大的地區,應當建設污水調蓄設施。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優先使用建設運行成本低的處理工藝和技術,鼓勵農村地區污水就地回用。
第九條 農村污水處理廠站的排放標準按照本市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第十條 新、改、擴建的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按照“村選址、鎮(鄉)審核、區審定”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規劃、國土、環保、水務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落實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選址后,由區環保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分別回復意見。
第十一條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相關審批權限由市級下放至區級。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編制本責任區的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投資達到概算深度,由水務部門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 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等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工程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等實行公開招投標。新、改、擴建的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在線監控設施,并與市、區水務部門聯網。
第十三條 農村污水處理廠站建設資金由各區統籌解決,支持引入社會資本投資。農村污水收集管網和再生水利用管網工程項目投資實行分級承擔。通過“城帶村”“鎮帶村”方式解決的,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現行政策給予支持。通過采用“單村”“聯村”方式建設的新、改、擴建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按照生態涵養區90%比例,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50%比例,其他區70%比例對污水收集骨干管網予以資金支持,其他工程費用及征地拆遷費用由區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農村污水收集管網和再生水利用管網工程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和改變用途,統一納入美麗鄉村資金監管范圍,接受市有關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凡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應經過3個月的試運行及水質同步監測,出水水質穩定、主要水質指標達標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審計。驗收合格項目報區水務部門納入管理臺賬。區發展改革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竣工決算的請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各區的審計結果,就骨干管網建設部分進行決算后,各區對項目其他部分進行決算。
第十六條 區水務部門將納入管理臺賬的項目報市水務部門,納入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考核清單。按照《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考核暫行辦法》(京水務排﹝2016﹞142號)核撥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經費補貼。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京水務排[2016]175號)同時廢止。